制定完善淘汰补贴政策。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划定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范围,制定完善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促进淘汰任务按时完成。
及时调整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数据。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由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经查询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阶段公告目录、核查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明等方式进行核准后,报请省生态环境厅认定,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将车辆信息从高速路网收费系统删除。
《实施方案》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激励机制,及时表扬工作成绩突出、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每月通报各市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辖市、直管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实施警示、诫勉约谈;对影响全省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的,或者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淘汰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甚至失职失责等行为的,纳入各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