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出台非常及时,为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遵守的管理要求,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件的交售等方面都将有规可循,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规范管理要求。《办法》从再制造企业生产规范、旧件管理、生产管理、产品管理、市场管理和监督管理六大方面提出了规范管理要求。以再制造企业生产行为为例,《办法》对其中主要环节均进行了规范,包括:旧件回收能力,旧件检测鉴定能力,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相关废物处理环保要求,再制造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再制造管理认证等。《办法》还统一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生产标准、规范了再制造企业的生产行为,为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提供了指导和保障,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是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办法》鼓励再制造企业采取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结合企业自我声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等方式,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充分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理念,为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大活力。
三是多措并举促进行业发展。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特别提出“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通过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方式为再制造产品提供质量保障”“支持保险公司将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产品纳入维修备件体系”等将保险与再制造行业深度融合的管理方式。《办法》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与保险行业相融合,易形成“坯料从保险中来,产品到保险中去”的闭环业务发展模式,从而大幅提升再制造产品的市场推广使用。《办法》提出“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机动车零部件,将再制造产品进入自身售后体系销售;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鼓励原品生产企业参与开展再制造业务;鼓励汽车维修企业使用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再制造产品;鼓励政府机关、部队等公共机构在汽车维修中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倡导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等鼓励措施,从汽车后市场的全产业链推进再制造产品的使用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再制造产品社会认知度不足的行业痛点。